2012年7月20日UPS发票填写要求重申
发布日期:
12-07-28 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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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0日UPS发票填写要求重申
致:尊敬的客户
主题:UPS发票填写要求重申
日期:2012年7…
2012年7月20日UPS发票填写要求重申
致:尊敬的客户
主题:UPS发票填写要求重申
日期:2012年7月20日
感谢贵司对我司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
接香港UPS反馈,近日发现多票因发票上货物信息申报不全导致退件或扣件的问题货件。现我司再次重申,除发票应填写的基本资料外,出口下列产品还需列明以下信息:
1、如出口纺织品 (衫、裤、帽等等):
I)需详细列明是否为“Woven”或“Knitted ”(出口证一定有列明)
Ii)需详细列明是“男装”或“女装”或“小童”;
Iii)如产品多过一种成份, 需列明成份的比例 (e.g. 70% cotton & 30% wool);
Iv)皮革产品, 需列明是什么皮革制造 (e.g PU Leather)。
2、出口至美国、加拿大和印度的手饰品, 需在发票上列明手饰品是什么形状 (e.g. 方形, 圆形…)。
3、UPS不接受没有绝缘的电子产品和手表,如出口至美国、加拿大和印度,需在发票上列明电子产品和手表是什么形状 (e.g. 方形, 圆形…)。
4、如出口鞋类物品:
I)需详细列明制造成份 (是什么皮革制造);
Ii)需详细列明是“男装”或“女装”或“小童”;
Iii)出口至美国, 如货值超过USD250元, 需提供“鞋类申报表”。
5、如是书籍和印刷品,需详细列明是什么种类的书籍和印刷品。
请贵司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操作,如因发票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的责任与费用一切由贵司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